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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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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转让非普通住宅,%;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4月28日 分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承办办公室2017年4月28日印发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发文公告背景为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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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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