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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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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15:53:47访问量:44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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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