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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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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持学生证到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不履行注册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学生应当在每学年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手续批准后可先行办理注册。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注册。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者旷课记载,并于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第十一条……因病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必须到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提交校区(园)门诊部的证明。学生请假7天以内(含7天),由学院(直属系)审批;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连续旷课2至6天或累计达10至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连续旷课7至13天或累计达31至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超过50学时者,可依据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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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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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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