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生本人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五十四条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到学院(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半天,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1-2天,由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3-7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请假8天以上(含8天),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50学时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给予警告处分;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记过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_198622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