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
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
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
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
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
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
(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核准
后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
回学校教务部门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
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 1 天按 5 学时
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
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于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
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
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
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专业
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学
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授课时数
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原则上,理论课
以 18 学时计 1 个学分,实验课以 36 学时计 1 个学分。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
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 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 36),即:理论课学分= 授课总时
数/ 18,实验课学分= 授课总时数/ 36。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
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
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
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根据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
规定:
(A)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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