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十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为零分或不通过。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和“不通过”, “优秀”及“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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