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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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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第三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髙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意见的相关有效文件。利用租赁场地和房屋办学的,其材料中还应包含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场地、房屋允许用于办学的有关证明;属转租形式的,要有原产权所有者的相关证明。第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提交避雷检测报告和校舍安全的有关鉴定材料;有学生就餐的,必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幼儿园还要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校中办班。第六条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审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办学报告及有关材料;(二) 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办学条件,核实举办者填报的有关材料,并做出考察意见;(三) 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四) 根据考察意见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做出审批决定;(五) 根据审批决定,向举办者做出批复或者答复;(六) 给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七) 需要备案的要报相应机关备案。对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办学校评议的专家库。每次参加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成员,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学校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校内管理体制、师资来源、校园规划以及建设情况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等提出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设置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或请举办者进行答辩和补充有关材料。专家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当经参加评议的委员充分协商,并获得该委员会全体成员1/2以上人数的同意。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将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时限内。第九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确定校长人选后,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参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对所报人选是否合适予以审查,并将核准情况书面通知申报学校。申报学校接到审批机关的核准通知后,方可正式聘任校长。如果所报人选未获核准,应另行选聘。第十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先进行财产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提出的理由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以及新的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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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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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