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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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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地上沉寂了 30 多年的民办私立学校重现
生机,随着国家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的教育事业
特别是民办教育不可避免地与市场产生了这样那样的关系。下文是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
者的合法权利 , 规范举办者和管理者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 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活
动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
法管理的方针 , 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保证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 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
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 ,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
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其管理权限 , 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 , 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 , 由区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 , 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举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 ,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
民办学校 , 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权限审批 ,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
内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 , 可以由上一级的审批机关
统一受理。
第七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的申请 , 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专业
人士七至九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咨询意见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审批
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 ,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基本
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培训教育机构不低于 60人; 幼儿园不低于
30人;小学不低于 150人; 初级中学不低于 200人; 普通高级中学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低于 300 人。
(二)办学场所。民办学校租用场所办学的 ,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
租赁期应不少于 6 年, 其他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 3 年 ; 校舍面积:培
训教育机构 150 平方米以上 , 幼儿园 200 平方米以上 , 小学生均 4 平
方米以上 , 初级中学生均 5 平方米以上 , 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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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