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的通知【来源: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09-08-0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于实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已下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等三个文件,并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局原外网“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非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系统全部更新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并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事指南”。此前有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若与这三个《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这三个《试行办法》为准。附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本办事指南所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深圳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仅指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限下投资项目和限上投资项目两大类。其中,限上投资项目是指《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见参考文件)规定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为限下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见参考文件)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凡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内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管理,该《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管理。自上述三个《试行办法》实施后,我市原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投资许可证、续建计划等四个环节全部精简整合为一个核准或备案环节,即:“四合一”。此前有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若与这三个《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这三个《试行办法》为准。按照项目的不同分类,包括如下三项办事指南:一、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印件的项目单位应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申报核准项目须提供的资料均一式两份。)附件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一)行政许可和登记内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四);《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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