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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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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修改意见》按:近日,省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修改意见》,对诈骗罪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进行了调整,现予刊发。希望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准确掌握,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提高刑事辩护业务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依法治发挥应有作用、做出更大贡献。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修改意见(2011年8月16日审判委员会【2011】第37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的规定,对我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修改如下:第一条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第二条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第三条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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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