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清运行为,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一、运输企业许可(一)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并提交以下材料: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运输车辆必须在企业名下,严禁私人车辆挂靠。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标准如下:(1)办公场所面积:车辆总数×1㎡,最低不小于200㎡;(2)车辆停放场地面积:严格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执行)((88)公(交管)字90号(3)维修保养场所:满足企业5%的车辆同时维修的需求。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企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等规章制度。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名单、职务、电话。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二)运输企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办公场所、停放场地、维修场所和所属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查看。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核发《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对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放建运号和《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件,并向申请企业书面告知理由。(三)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建运号、《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后,应在车辆车门外喷涂企业名称、在车箱两侧喷涂建运号,并将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四)《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运输企业要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消除所属车辆违法、违章记录,并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对运输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新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六)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蓝田县、周至县、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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