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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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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社会捐赠;4、其它。第四条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用于院(系)和校区学生工作站组织的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办理。第五条学生参与下列岗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70%:1、校内部门有收费项目的劳动岗位;2、全员工资总额总承包单位或部门的劳动岗位;3、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的劳动岗位;4、其他经厦门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认定的须由用人单位分摊支付报酬的劳动岗位。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1、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个学年末的两周内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处申请,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审定设立。申请单位从学生工作处的网站勤工助学主页(以下简称“助学主页”)下载并填写《厦门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固定岗位的种类为:(1)学生事务助理岗位,按各院(系)基数1人加辅导员缺编数设置。(2)校部机关辅助性工作岗位,配置原则:缺编单位;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单位。学生勤工助学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机关职能部门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3)公共服务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4)学生宿舍安全协管员岗位;(5)全校性有重要意义的纪念馆、展览室讲解岗位。纪念馆或展览室的讲解岗位学生勤工助学仅为按时讲解和看护馆(室),馆(室)管理单位必须承诺提供开放条件和承担开放馆(室)的安全保卫、展品展物的维护等职责。2、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临时岗位的种类为:(1)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或院系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的劳动岗位;(2)专项工作的突击性、临时性劳动岗位;(3)校园人文景观导游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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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