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澧县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印了《临澧县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5日—2—〔2013〕第1号……………………………………〔2013〕第2号……………………………………〔2013〕第3号……………………………………〔2013〕第4号……………………………………〔2013〕第5号……………………………………—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LLDC〔2013〕第1号行政执法机关: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当事人:何XX一、案件事实经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2011年8月17日,香港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何XX在临澧县新安镇设立CLF周六福品牌专柜,负责销售和推广CLF周六福品牌珠宝。同年9月20日,当事人在临澧县新安镇设立周六福珠宝店从事经营。2013年1月8日,当事人将店内销售的非周六福品牌黄金饰品的标签字样全部更换为“周六福珠宝”,然后投入市场销售。经核实,店内由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标注“梦金园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标签被更换为“周六福珠宝万纯系列”字样的标签的黄金饰品共65件,,销售价格393元/克,经营额为80710元。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更改该公司商品标签。以上事实有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文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二、法律适用—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三、决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何XX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XX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5—四、说明理由(一)(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将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标注“梦金园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标签更换为“周六福珠宝万纯系列”产品标签的事实。,证明该公司未授权当事人更改商品标签的事实。上述证据,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二)对法律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当事人何XX未经商标注册人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擅自更换黄金饰品商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当事人何XX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进货渠道,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法—6—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何XX给予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当。五、告知权利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在决定书中履行了告知义务: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临澧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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