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成因分析摘要:在科学研究制度中,科学规范制度预设了科研诚信,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组织的怀疑主义都以诚信为前提和基础;而科学奖励制度则强调科学发现的独创性,由此加剧了科研人员之间的竞争,并使他们在遵守科研诚信并付出科研努力却得不到科学奖励的情况下,有可能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违背科研诚信,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科学规范与科学奖励之间的内在张力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制度成因,并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制度建设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关键词:科学规范;科学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不端中图分类号:G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3―0051―05科学界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的不断出现,已使科研诚信(ResearchIntegrity)问题成为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既需要全面分析并把脉其成因,又要在此基础上提出并构建相应的治理对策。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不应当仅仅从科研人员个人道德品质上找原因,更应当分析其制度成因。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形成了规范和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科学研究目标的一系列研究制度。在科学研究制度中,科学规范制度和奖励制度是两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分析科学的规范制度和奖励制度及其相互关系,指出这两种制度内部存在的张力是造成科研不端这一非诚信行为的重要制度成因,从而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合理性提供依据。一、科学规范制度预设科研诚信科学规范是指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为了实现科学目标而应当遵循的规定或者标准。对于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应当遵循何种规范的问题,人们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其中以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的观点最为重要。默顿在其《科学的规范结构》一文中指出了四种典型的科学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态度,并认为这四种规范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通过“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来规约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那么,科学规范和科研诚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在《科学与社会秩序》一文中,默顿曾经将诚信与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等一同列为科学规范,“包含在科学精神特质中的各种情操具体表现为学术诚实、诚信、有组织的怀疑、无私利性、非个人性等。”这就使得默顿关于科学规范的论述面临质疑:科研诚信是否应当被归入科学规范之中?其实,在默顿的博士论文《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默顿指出了诚信与普遍主义等科学规范的关系:科学“预设了科学家是不谋利、诚信和诚实的,因而指向了道德规范”。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之所以能够在科学研究中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因为科研人员是诚信的,反之,一个不诚信的科研人员也不可能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因此,诚信没有与普遍主义等一起被列为科学规范,并不是因为诚信不是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的规范,而是因为科研诚信乃是科研人员所遵守的科学规范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还是有组织的怀疑态度,都已经预设了科研诚信的要求。以普遍主义为例,普遍主义要求“关于真相的断言,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的标准:即要与观察和以前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普遍主义要求科研人员以一种客观、诚信的态度对待不同国家科研人员的贡献。而否认普遍主义则容易陷入特殊主义的泥潭,持有特殊主义的科研人员往往会坚持种族中心主义的观点,贬低其他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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