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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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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与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二)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三)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设计文件及相应图册(原件各3份)(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目前建设的阶段、工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设计图应为加盖项目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目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拟建涉河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日常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1份);(四)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项目对防洪、排涝或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原件1份);(二)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三)根据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对涉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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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