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为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于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公司法》第24条、79条)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因此,若只是整体变更而不要求上市,则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只要达到500万元即可;若要上市,则需达到3000万元(可通过已有股东增加投资,或增加新股东出资)。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和新增加的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二、公司整体变更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尽职调查】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股权变动复杂的公司,此一步骤甚为重要。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3、经营状况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2)关联交易情况3)财务制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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