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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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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职责当好人民代表中共利川市委党校黄德尧讲课提纲一、居民自治制度介绍二、居民会议的设立条件、性质、职权和议事规则三、如何正确行使好居民代表的职责一、居民自治制度介绍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在基层政权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2、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下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4、基层民主自治:中者对温总理说:我想问一个关于民主和选举的问题。如果在中国搞差额选举,你觉得这种民主形式能否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中国为什么现在不能在乡镇一级实行直选呢?温总理回答:我们已经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并且不断扩大差额比例。中衡,现阶段在更高层次上开展直接选举,条件还不成熟。民主建设特别是直接选举,要根据国情循序渐进。我们坚信,群众通过基层的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以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二、居民会议的组成、地位、职权 和议事规则1、居民会议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湖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出席。2、居民会议的地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中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力组织,而居民委员会则是向居民会议负责的执行性组织,是居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3、居民会议的职权根据湖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居民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事宜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其资金筹集办法; (三)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标准; (四)选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制订、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民委员会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归纳为四大权力第一、决定权。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审议批准权。可以把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交由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第三、一定的立约权。可以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第四、监督权。可以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和效果进行评议;对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查;对居委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居规民约等本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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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