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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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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扬治发〔2009〕4号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苏治工发〔2009〕4号)部署安排,经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排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2009年11月17日主题词: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通知抄报: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扬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共印300份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部署和《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负责建设的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属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工作分别由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的范围和规模。(二)排查重点。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3、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4、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5、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6、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7、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8、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二、排查的主要环节(一)找准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一)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各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所明确的自查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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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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