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行车运行管理制度目的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行车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作业工作效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行车及行车工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行车工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提前鸣铃报警。应严格按指挥信号(指挥信号见《行车吊装指挥信号暂行规定》)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行车上或其周围确实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处理后方可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工作是否都正常。行车工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行车工。安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车工不应进行操作:超载或物件重量不明,如拔吊起重量或拉力不明的埋置物体,及歪拉斜吊等。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的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行车工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不得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所吊的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平稳地吊运。无下放深度限位器的行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两台或多台行车同时吊运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行车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行车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相关的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行车,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行车除外。对司机的要求行车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经劳动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司机。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所操纵的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行车操作规程及有关法令。安全运行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电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指挥信号。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检验和维修检验下述情况,应由专业部门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检验:正常工作的行车,每两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行车,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行车,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行车。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行车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安全、防护装置。线路、泵、液压和气动的其它部件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的内容:。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维修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质相同。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行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将行车移至不影响其它行车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者设监护人员。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加锁或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自己使用的行车性能、工作环境、工作繁重程度和对作业中的不同要求等,根据国家标准来制定出确保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和健全行车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设备档案和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经常对司机和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行车分台建立档案,记载其规格、技术参数、投产日期、历次技术检查,大、中修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等情况。行车应由专职行车工操作,并由指定的吊装工负责挂钩和指挥。司机和必须听觉、视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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