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九江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赣发〔2018〕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8〕42号)精神及江西省财政厅对《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协调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回复意见,为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经研究决定,现将调整省级以上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1/5万地质灾害调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赋予各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地灾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的通知》中将“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权限赋予赣州市实施的原则,在《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3〕85号)《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3〕4号)未修改的过渡期内,将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的省级以上财政出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权限赋予各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承担的省级以上财政出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初步验收权限赋予项目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成由相关专家及市(县、区)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细则》(附件1)进行。初步验收时应对项目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等内容逐一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查意见;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在复核验收组审查意见基础上印发项目初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完工情况、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竣工资料整理与归档等情况逐一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查意见;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竣工评审意见印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含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论)。二、调整1/5万地灾调查项目成果验收权限1/5万地质灾害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初审继续按将《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3〕4号)执行,将项目技术预验收(成果报告终审)合并至成果验收阶段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成果报告初审的1/5万地质灾害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并批复项目决算,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成果验收时应一并附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决算批复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收到1/5万地质灾害调查项目成果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成相关专家、部门及市(县)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验收要求、验收意见书下达按照《1/5万地质灾害调查项目成果验收细则》(附件2)进行。1/5万地质灾害调查项目成果验收时应对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调查研究成果、项目决算、项目资料整理与归档等情况逐一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查意见;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审查意见印发项目成果验收意见书(含项目决算审核结论)。三、,且已向省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继续按《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成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附件1江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细则1 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资金预算或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 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等,以下同)和设计变更文件。 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管理制度等。 完成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各分项工程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归档要求完成项目档案整理,完成项目工程结算。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 初步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已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已批复。 工程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治理工程项目变形监测和工程效果监测成果符合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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