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加工场所用地等。。包括养殖生产的圈舍、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房)、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同样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二)分类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三、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一)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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