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执法形象,确保公正、严格、廉洁执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跟踪回访程序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局依法查处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处罚的当事人。第四条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第五条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第六条跟踪回访的方法:1、函访: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后,由监察室发放《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监察室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对非受理范围的内容应及时如实移送有关部门妥善处置。2、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抽取办结案件的20%采取上门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行政执法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个案回访。回访对象由政策法规处商有关处室确定。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第七条跟踪回访的内容:(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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