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例:李晓颖诉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例:李晓颖诉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案》----------------------------------------------------------------------------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颖诉称,其于1995年研发出了英语语音趣味教学方法并编制完成了《趣味英语音标牌》,1997年作为北京三中校内辅导教材第一次印刷使用。同年,原告将《趣味英语音标牌》设计原稿、使用说明及相关教学论文向北京市版权局提出版权登记申请,并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经过长期完善,至今英语趣味语音教学已经发展成为包括《趣味英语音标牌》、《趣味英语语音教程》、《趣味英语语音练习册》、《趣味英语语音词汇表》以及语音磁带、VCD在内的系列教材,于2003年10月正式出版。原告于2002年11月注册成立了北京李晓颖英语教学研究中心,2003年6月,该中心与斯丹尼公司陈南斌签定了《趣味英语音标牌授权协议书》,授权其在四川省、重庆市代理推广包括《趣味英语音标牌》在内的系列趣味英语语音教材。然而,斯丹尼公司却于2003年8月与北大音像出版社合作出版了《斯丹尼趣味英语》系列教材在全国大量销售使用,并且由美乐蒂公司在京推广销售该套教材。该套教材大量抄袭原告编写的趣味英语语音教程系列教材,其中斯丹尼趣味英语中的词汇卡与音标牌与李晓颖编写的趣味英语语音教程中的《趣味英语语音词汇表》、《趣味英语音标牌》几乎完全一样,《趣味英语语音教程》也同样被大量抄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侵权产品;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合计50万元;3、在侵权实施地的国内主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原告李晓颖提交了如下证据:1、版权登记证书;2、李晓颖历次获奖证书;3、李晓颖历次新闻报道记录;4、趣味英语音标牌授权协议书;5、四川斯丹尼宣传材料(内容节选);6、北京美乐蒂项目合作书;7、北京美乐蒂项目合作书;8、举例对比说明;9、斯丹尼教材内容节选;10、晓颖英语系列教材;11、斯丹尼音标牌封面。被告北大音像出版社、斯丹尼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趣味英语音标牌》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1997年的登记不能证明原告已具有著作权,是否具有著作权需要法院确认。二、《斯丹尼趣味英语》是我公司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研发的,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公司对此享有该系列教材的著作权。与原告的音标牌有很大的区别。三、原告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比两套教材,除了26个英文字母相同外,从外观版式设计到实质内容编写、教学方式方法都各成体系,原告认为我公司“大量抄袭”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认为其先编了书,就禁止别人采取卡片等的教学方式。综上,原告诉我公司侵权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针对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其要求50万元赔偿,我方的书目前共销售计895本,数额是确定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规定。被告北大音像出版社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斯丹尼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斯丹尼趣味英语国际音标培训教程全套和李晓颖语音讲座练习册、词汇表原件一套;2、斯丹尼趣味英语《国际音标培训教程》编写提纲7页;3、斯丹尼趣味音标教师培训手册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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