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解聘合同第一篇:《驾驶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驾驶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第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年度内暂缓增加准驾类别:(一)已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二)诚信考核为B级的驾驶员。第三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第九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解聘合同(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十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吊销和撤销从业资格证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十二条运输经营业户聘用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并查询从业人员违章、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查询该人员的交通违法、事故、治安违法等情况。第十三条运输经营业户应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应在从业资格证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印章。第十四条运输经营业户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运输经营业户不得聘用下列情形的从业人员:(一)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二)被列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四)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第十六条运输经营业户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从业资格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二)所驾驶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从业资格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四)公安、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违章情况的记录;(五)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十七条运输经营业户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教育、车辆检查维护、安全行车、事故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经营业户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之前,对驾驶员进行集中教育,并做好台帐记录。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患有疾病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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