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监管指导意见2篇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纠风办,市各社会组织: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公共服务需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社会组织功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1、强化职能,协调一致。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范围,努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坚持质量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运用市场法则,公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标准和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效率。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二、实施范围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从转变职能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出发,将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等职能以外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给各类社会组织履行。主要包括:(一)政府部门的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如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反倾销调查、维权和应诉等。(二)政府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如社会调查、公共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和文化娱乐等。(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职能。三、职责分工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是政府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行为主体。市发改委、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统一制定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文本。市财政局负责把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统一管理。市纠风办负责实施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全程监督。四、项目流程(一)项目申报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制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民政局初审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如项目确需在当年实施,应与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协商,申请财政专项经费。任何项目须经项目申报程序后方可进入项目实施程序。(二)项目实施1、机构选择。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经民政部门评估并获得三星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2、签订合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方案,与社会组织签订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规范合同文本,必须明确服务内容、数量、期限、金额、违约责任等,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3、组织实施。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跟踪监督,并依据合同条款检查验收。4、绩效评价。服务项目完成后,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纠风办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五、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认真制定方案,做好工作衔接,促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政府购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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