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共珙县县委组织部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珙人社发〔2017〕19号中共珙县县委组织部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72号)和《宜宾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宜人发〔200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办理辞聘解聘的有关程序事宜通知如下:一、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去聘用单位的工作,离开聘用单位,可依法单方作出或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辞聘。工作人员辞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必须是本人)向聘用单位写出书面辞聘申请,应当提前30日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和相关依据作为附件,包括调动、遴选、考录等文件资料。(二)单位研究。聘用单位收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辞聘。(三)解除合同。同意辞聘的,聘用单位应在辞聘人员递交申请的30日内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辞聘通知书》);不同意辞聘的,聘用单位应在收到辞聘申请的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持《辞聘通知书》连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岗位变动结果备案,确认终止聘用双方的聘用关系,由聘用单位及时将确认文件送达解聘人员。(五)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并经备案确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凭辞聘通知书和备案确认文件,在3个月内到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二、解聘事业单位解聘工作人员,可依法单方进行,也可以双方协商进行,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研究。对拟解聘人员,聘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后,作出是否解聘的决定。(二)提前告知。对决定解聘的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解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拟解聘通知书》),并在解聘前30日送达拟解聘人员。(三)解除合同。《拟解聘通知书》送达后,聘用单位应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附件4),拟定《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解聘通知书》),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聘用单位持《解聘通知书》及《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完善手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办理岗位变动结果备案,确认终止聘用双方的聘用关系,由聘用单位及时将解聘通知书和备案确认文件送达解聘人员。(五)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并经备案确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凭解聘通知书和备案确认文件,在3个月内办到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三、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将相关文书直接送达辞(解)聘人员。辞(解)聘人员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解)聘送达书》(附件6,以下简称《送达书》)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辞(解)聘人员不在的,可交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留置送达。文书送达过程中,辞(解)聘人员或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2名公证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书》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将相关文书留在辞(解)聘人员的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把《送达书》留在辞(解)聘人员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无法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媒体公告送达,并在《送达书》上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四、其他事项(一)解除聘用合同,个人提出的,按辞聘程序办理手续;单位提出的,按解聘程序办理手续。(二)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应完成工作交接。(三)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人事关系终止。(四)解聘人员涉及经济补偿的,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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