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所称音像设备,用于执法办案过程的照相设备。第二条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需使用音像设备客观、真实的记录情况。第三条音像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做好音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音像设备进行全程记录,客观、真实的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记录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进行照相,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五条各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第六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基础教育办公室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第八条局基础教育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唐山市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