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延期支付两个月工资员工诉诸法获赔经济补偿金公司无故延期支付两个月工资员工诉诸法获赔经济补偿金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软件公司支付刘女士2650元的经济补偿金。2003年1月该软件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刘女士月工资5300元。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月底结合当月考勤、考核、奖惩情况发放,同时公司的《员工指南》规定:“薪资按月发放,采用先服务、后付薪的方式。”然而,2003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直到12月11日和12月23日公司才分别向刘女士支付完毕。刘女士认为公司这种支付工资之行为属于无故拖欠,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该软件公司不服,将刘女士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法院审理中,软件公司提出,2003年10月中旬开始,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于是公司在11月召开了员工大会,就延期发放工资一事向员工进行通报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但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没有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软件公司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于2003年12月11日、12月23日分别支付2003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资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因此其不仅应全额补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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