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福田保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实行全封闭管理。保税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的范围由市政府划定。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三产业。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提供服务。第四条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第六条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照本条例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三)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四)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六)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他管理事宜;(七)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八)负责保税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九)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工作;(十)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十一)协调海关、边防检查、税务、外汇、公安、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十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管理局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管理局不适当的决定。第八条管理局行使本条例之职权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市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局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管理局的工作机构对管理局负责,并接受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条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机关经管理局同意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在进出境通道以外的区域依法查验。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十二条市政府鼓励投资者在保税区内兴办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三条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贸易企业,从事商贸活动。第十四条投资者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仓储企业,开展保税仓业务。第十五条国内外信息机构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开展咨询业务。第十六条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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