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和土地闲置费等费税后有增值的,增值部分收归政府。第九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的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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