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我们现在的法分为善法和恶法。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是真的法治,恶法之治则是专制。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必须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的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恶法之治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并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加完善的法,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学家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分离。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他们认为,法律和社会道德应该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社会道德,即违背了自然法,就应该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即不是法律。连连不断的交通肇事,驾车撞伤人后直接再把人撞死的行为,就是被恶法惯出来的,交通恶法造就了草菅人命现象。在交通事故撞死人的案子上,中国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赔偿政策要求肇事车主所赔付的金钱极其有限。即使造成了死亡,最高刑罚也只是判处三年有期期徒刑而已,而且在肇事车主交付了法律所规定的足额赔偿金完之后,法律还可以根据情节判处缓刑或者监外执行,也就是其实可以不坐监狱和免受刑罚。所以,一旦发生车祸,把人当场撞死远比只是撞伤特别是重伤要划算得多。如果只是撞伤,那么,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抚养费与精神损失费,那将是一个无底洞与天文数字。但是,如果撞死了的话,则所赔非常有限,而且即使吃官司,也非常简单而且刑罚非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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