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小额工程施工招投标项目预(估)算价
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施工招投标项目预(估)算价的编制、评审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及舟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两次抽球方式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预(估)算价的编制、评审、确认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预(估)算价评审是指招标项目经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易办”)核准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项目的预(估)算价(送审稿),由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安排场地,专家在约定时间对项目预(估)算价(送审稿)编制的符合性、合理性、合规性、经济性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确定预(估)算价下浮区间。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不进行专家评审,招标人需出具定海区财政局对项目预(估)算价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估)算价(送审稿)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确须实行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必须经定海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五条预(估)算价(送审稿)编制规定:
一、送审稿的编制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计价规定的通知》(舟建委[2009]272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舟建委[2010]316号)相应规定执行。
二、送审稿应内容完整、表格齐全。专家评审时计价文件至少提供四份,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或分部分项工程工料机分析表)单独打印一份。
三、送审稿编制其他规定:
(1)封面必须签字及盖章齐全,送审稿的编制人、复核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代理项目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所代理的项目质量负责。
(2)编制说明应结合工程实际,从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费率设置、有关项目暂定价和材料及设备暂估价、技术措施费计算依据的施工方案、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予以说明。
(3)汇总表结合小额工程实际,增加占预(估)算价百分比前6位的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目汇总表(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填写见附表1、2)。
(4)措施项目费中,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照规定计算,技术措施费列项应符合项目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实施性。
(5)其他项目费总计不得超过预(估)算价总额的10%(填表见附表3)。项目暂定价为招标人给定的综合价格;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招标人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此价格进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或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中,并应汇总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总价以及占预(估)算价的比例;计日工按规定设置和计取。
(6)其他项目费中原则上不得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
(7)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需按照工程占比从高到低排序列表。
(8)《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浙江造价信息》中未登载的材料及设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经市场调查后,确定列入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参数、价格。在材料及设备比选两种以上,价格适中,性能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设备品牌及价格,比选情况须在附表4中体现。
第六条出现下列问题的,预(估)算价(送审稿)不再进行评审,待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申请后再进行评审。
一、预(估)算(送审稿)编制人员未到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未取得编制所需基础资料导致专家无法评审的。
二、约定的专家评审时间招标代理人员没有到场的,时间超过在30分钟之内且专家同意继续进行评审的,可以进行评审。时间超过在30分钟以上的一律不再进行评审。
三、预(估)算价(送审稿)编制人员未到评审现场,与评审相关的材料提供不齐全,导致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现场代理人员不能正确解答,专家评审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预(估)算价(送审稿)不符合本评审制度编制规定、编制不合理,专家无法确定合理下浮区间的。
五、其他导致专家无法对预(估)算价(送审稿)评审情况的。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发生上述情况导致预(估)算价(送审稿)无法评审的,招标代理机构仍应按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及其他费用,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给予扣分处理。
第七条预(估)算价(送审稿)评审规定:
一、评审组织:
(1)项目预(估)算价(送审稿)须先经招标人初审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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