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行政法考试时间:3月日午招生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宪法、外国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指导教师:罗豪才、袁曙宏、张千帆、湛中乐、王磊、姜明安试题一、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论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义务2、论行政审判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二、辨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违法必纠2、英国行政违法的“越权”(UltraVires)与我国行政违法的“超越职权”的联系与区别三、案例分析(20分):[案情简介]2001年6月18日,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给第三人徐州市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认定恒信房产公司建设的世纪花园1-6号、11号住宅楼经专家组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原告夏善荣认为该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善荣诉称:世纪花园小区内有第三人给原告提供的拆迁安置房。该安置房建筑不符合设计国家标准,建设时存在擅自改动图纸及房屋结构,以至外观整体造型不美观等问题;建筑设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中的应保证项目不合格;厨房、卫生间及墙体多处漏水,无地漏,水电未安装到位,地基深度不够,说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供电、供水设施不齐全,不能正常运转,说明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合格;建筑垃圾在验收时未全部清运,说明物业管理不合格。存在这么多问题的住宅楼,根本不具备验收条件。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该房已经专家组验收合格为由维持了被告的颁证行为。原告仍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提出的再审理由是,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向徐州市建设局提交的《徐州市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与徐州市规划局留存的同一编号规划许可证存根内容不一致,证明是伪造的。被告答辩称自己进行竣工验收只对相对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真伪由相对人负责。[分析]1、本案被告认为原告只是第三人的拆迁安置对象,其颁证行为与原告无关,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试析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2、一、二审法院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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