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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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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doc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具体指:一、 口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地域等名称;二、 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乡、镇、行政村,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名称;三、 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临时性居民点和城镇街道、居民区、区片等名称;四、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二、 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四、 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 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六、 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以及其它地名书刊。七、 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八、 开展地名学研究。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五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三、 全国范围内的市、县以上名称,一个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名称,一个县内的行政村名称,一个行政村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四、 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名称,其专名必须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五,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名称,其专名应与驻地标准地名统一。六,避免使用生僻字。第六条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 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意见后,予以更名。三、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四、 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本省在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以上的(包括海域地名),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市以-上的,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内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三、 县(市、区)内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辖市市区的居民地名称,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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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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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