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规定模式已显示出弊端,尤其对某些公案量刑过重的呼声,值得我们理性地对“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以及目前的司法操作模式进行反思。为了使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适应社会的发展,应该在维持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下,规定概括性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具体数额起点由司法解释来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一个基点和每年递增的比例,让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数额起点的范伟I,让法官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裁量。关键词:刑法;定罪量刑;数额起点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56-04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他们对司法活动的关注有了极大提高。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一些案件由于某些因素的刺激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使得我们冷静地反思相关立法和司法操作模式。我国刑法中,数额大小是评判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的重要指标,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数额立法的模式提出了很多质疑,但迄今为止,立法模式没有大的改观,而几个公案又充分暴露了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置模式问题:以许霆案为例,在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严格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量刑结果却不被公众接受,普遍认为量刑过重。由此引巾的问题是: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或司法模式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试图从实质公正的角度对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置模式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一、公案引发的争议及问题案件回放:(一)许霆案:许霆到某银行的ATM机取款。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只被扣了1元,他将此事告诉了郭某。两人随即反复取款多次。;郭某取款L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后来郭某投案自首。而潜逃一年的许霆,则将赃款挥霍一空。广州中院(原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舆论的影响下,本案重新审理,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时建锋案:河南农民时建锋在自己的两辆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万余元(原一审计算)。平顶山屮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判决后,此案因为罪名是否恰当以及量刑过重等原因而受到舆论的指责。后来该案在鲁山县法院重审,查明共犯人时军锋、时建锋骗免过路费49万余元(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超载部分没有认定),犯诈骗罪,判决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半。犯罪人不上诉。在许霆案的原审屮,法官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并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加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以及1998年两高、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许理无期徒刑。对于许霆的量刑,如果从法条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最低刑是无期徒刑),是没有回旋余地的。因此,原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无不当。但是,判决宣布后,公众、学者、官员及媒体纷纷发表意见,多认为量刑太重。舆论儿乎往许霆一边倒,广州屮院承担着戸大压力,最终不得不考虑有利于许霆案的社会结构因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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