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被刮蹭,保安是否有责任? 来源:引用发布时间: 2011-11-07 作者:石慧芬随着生活的不断改善, 城市中私家车的数量猛增, 但是驾驶员的技术却是参差不齐。经常发生这样的事: 车子停在小区、写字楼或者停车场等, 车身被刮蹭、保险杠被撞、玻璃被砸甚至车胎被扎等情况, 而无法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 因此引发车主和物业公司、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如何预防、解决此类纠纷就成为保安从业者必须关注的话题。当然, 如果肇事者能确定的话, 就不会出现车主与停车场或者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了, 因为侵权人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是应该的。而往往由于保安工作疏忽, 某些停车场没有监控设施或者监控设施未使用, 导致受害车主无法找到侵权人。这样的事情发生频率较高, 引起纠纷不断,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保安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业主认为自己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 所以物业公司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 对于车辆的毁损应承担责任。而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 物业所收取的车位费应该是一种占地费, 不是看管车辆的费用,因此物业不负任何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那么, 车辆被刮蹭, 物业公司和保安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需要就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所来做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在专门停车场、消费场所和小区发生纠纷较多, 而法律对此尚没有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本文仅就此三种场所的责任认定做法律分析。当然,对各种类型停车场所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和车辆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均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为前提, 在停车人与停车场所就停车关系有明确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 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在专门停车场车辆被刮蹭的责任认定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张先生的车停放在某专门停车场 3 天, 并交停车费 75元。结果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刮蹭掉漆, 遂要求保安员及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停车场辩称, 我们出具的发票是场地使用费, 而非看管费, 而且停车场与保安员签订了责任书, 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 由值班保安员承担全部责任, 车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那么, 停车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显然不是。理由如下: 第一,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停车关系应该是保管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车辆停放时,停车场并未告知停车不但需要交停车费还要交看管费, 根据一般理解,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交纳的费用应视为看管费。付费停车, 即与停车场形成了看管合同, 停车场应当履行看管义务, 保证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完好无损。实践中, 规避责任的行为, 有本文中已经提到的在收费名称上做文章的,美其名曰“占地费”、“场地使用费”的, 还有的标明“车辆刮蹭, 概不负责”的, 意在规避自己的责任, 这是不合法的。第二, 停车场与保安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原理, 该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根据合同法原理, 合同具有相对性, 而该车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显然是停车场与车主, 而非保安员与车主, 所以停车场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也就是说, 对于收费的专门停车场来说, 一旦车主交付停车费或称保管费, 并将车实际停到停车场, 就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并返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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