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政办〔 2011 〕 26号关于印发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2- 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 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 2011 〕 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第三条县、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第四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城乡居保中心)为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享受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 3- (七)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第五条乡镇、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为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受理本乡镇、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条各村(居)委会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 4- (二)负责本村(居)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向本村(居)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负责本村(居)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本村(居)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八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 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事务所。第九条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 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县城乡居保中心。- 5- 第十条县城乡居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参保人员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为其办理《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简称银行存折)。第十一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长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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