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与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四)受理在先原则。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最近两个可通行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零售点,参照乡镇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与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五)城区新开发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门面)四百户以下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七)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八)宾馆、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按照一点一证原则办理,不受间距限制。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金条件设定。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根据不同经营业态设定为:1、食杂店、其他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不少于2000元;2、便利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不少于3000元;3、娱乐服务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不少于5000元;4、烟酒商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不少于8000元;5、超市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不少于10000元;6、商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资金不少于15000元;(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1、有对外开放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租赁经营场所,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在1年以上。3、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最低面积标准。4、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基本设施设备条件。(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2、申请零售许可证个体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六条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区域。国家局另有规定除外。(二)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场所。(三)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或中小学与中等专业学校门口100米(可通行距离)半径内及学校周围等不适宜经营卷烟场所(经营商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如:文具等);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公共场所内。(四)选址在违章建筑、明确拆迁日期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证情形。第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不受布局间距、数量与密度等标准限制:(一)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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