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着力营造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达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城市建成区;实行城镇化管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旅游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干道沿线;各类产业园区;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景观灯杆等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年不少于15天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等。在遇到重大事件时,应当服从政府统一安排。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中心、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其他区域由规划编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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