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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总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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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本案中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向甲主张债权以及因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此并无疑问。乙得否基于与甲之间的契约而生的债权向丙请求交付A画?关于此点,应采否定说。原因在于债权的相对性。乙得否依184条第1项之前段向丙请求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所称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除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之外,是否兼括债权在内。王泽鉴教授认为,债权债权系特定人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不应包括在184条第1项之前段所称之权利内,故丙对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亦将体现债权为相对权。在本案中,乙得否行使代位权?乙基于与甲的买卖契约,得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甲届期未为清偿,应付迟延责任,若如甲怠于行使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乙因保全债权,得已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唯债权之独有。在第四章有关权利主体中提及的胎儿的权利能力(P85)。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由此可知,台湾地区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范围采概括原则,胎儿与出生前即享有权利能力,即可主张其个人利益,保护较为周全,应值赞同。胎儿能取得权利,并无限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非婚生“胎儿”对其生父的认领请求权、对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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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b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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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