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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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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新疆友好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以服务为宗旨,以经营为手段,以效益为目的。公司的经营范围: 物业经营管理、房屋租赁、专项或特约物业服务, 兼营建筑装修材料、水暖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烟酒食品百货、农业开发等。公司的经营方式: 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运转、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运作。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第五条公司法定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 48 号。第六条公司股东均以货币的形式出资。各股东及其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人民币占总额% 出资方式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万元 85%现金乌鲁木齐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万元 15%现金第七条出资人为新疆友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盈利分配权: 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得股息或红利。 2、剩余财产分配权: 若本公司因某种原因倒闭、解散或重组时, 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3、对转让出资的优先受让权: 公司股东如有转让其出资的, 其它股东对其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 、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5、监察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纪要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并对会计表册提出异议。 6、诉讼权: 股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经营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损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行为、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请法院派人检查。股东有以下义务: 1 、出资的义务; 2 、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3 、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4 、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九条根据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经股东会推举,贾斌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确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股东会可推选一人为本公司监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监事会的权利。监事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第十条公司设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 3、决定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工资报酬标准;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审议通过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结算的方案;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2 、对公司举债做出决议; 13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4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对公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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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