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成价费〔2004〕318号关于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成府发〔2004〕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审核程序、减免条款以及管理办法统一按(川价费〔2002〕11号)的规定执行。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该项收费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市)县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由市统一收取,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余区(市)县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联席会议《议事纪要》(199)期的决定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第一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第二条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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