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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修订思考.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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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修订思考.doc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修订思考第八章法律责任原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普通凭证上冠以发票字样的;(二)开具发票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三)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四)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的;(五) 发票丢失'被盗、损毁未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六)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的。分析(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到:“现行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已经明显偏低,对发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惩治和威慑作用,影响到现行办法的执行效果。根据这几年相继修订和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新调整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是本次《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之一,但是处罚力度不仅仅取决于罚款数额的大小,实际处罚效果还取决于执法弹性的大小。对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1万元以下罚款的一般字面理解就是1—10000元(含)之间,可见税务机关处罚执行的弹性是很大的。税务执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环境中,在执法过程中总会遇到打招呼的,说人情的,也许某个纳税人违法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找人打招呼的说不定只需要罚款100元,没人打招呼说不定需要罚款1000元或更多。执法弹性过大,会影响处罚的威慑力和执法的公平性。建议(一):对罚款设定一个最低限额,第五十三条调整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普通凭证上冠以发票字样的;(二) 开具发票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三)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四)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的;(五) 发票丢失、被盗、损毁未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六)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的;(七)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八)为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特别说明:本条增加(七)'(八)款的原因见分析(二)。原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票印制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的;(二) 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三) 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四)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五)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销发票的;(六)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七)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分析(二):加大处罚力度还需要考虑客观情况,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其处罚标准应有所区别,如果仅仅以违法行为作为划分处罚的标准,那么会影响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比如二个小偷,一个偷了100元和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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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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