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6年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及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海事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六)船舶人为船舶所有人。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船舶所有人六、申请材料1、《船舶所有权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4、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时立即注销原过的船舶);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祖船舶);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7日2、承诺办结期限:5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收费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文:(1992)价费字191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7日、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申请书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年月日中文船名英文船名曾用名船舶识别号初次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IMO编号MMSI码取得所有权日期船籍港原船籍港航行区域船舶种类船体材料船舶价值建成日期造船厂名造船地点改建日期及地点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吨位总吨;净吨;参考载重吨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推进器种类;数目车位箱位客位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船船舶共有情况:申请人声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应交已交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建造中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十一)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十二)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十三)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十四)□□(临时附送材料应交已交(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时立即注销原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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