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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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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第六条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同时综合停车场设施、室内、室外、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制定指导价格,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第八条业主在实施装修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业主公约》或相关规定签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提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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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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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