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办〔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3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月14日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用于介绍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门头(店面)招牌、标牌;(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第五条市市容管理局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安装牢固、安全。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庸俗、不文明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户外医疗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严格控制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安全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七)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八)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九)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十)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建筑工地等;(十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广场内。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并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第十二条设置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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