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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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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91民初1044号原告:深圳前海易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女,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依婷,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易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美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被告:东莞市美某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上述两公司员工。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前海易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某、被告深圳市美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达公司)、被告东莞市美某达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某达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易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为人民币,下同);2、(暂计至2016年6月8日,以后发生的利息继续计算,直至还清全部本息止);3、(暂计至2016年6月8日,以后发生的罚息继续计算,直至还清全部本息止);4、判令被告易某承担所有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美某达公司、东莞美某达欣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易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美某达公司、被告东莞美某达欣公司答辩要点:,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董事等个人提供担保,因此担保合同无效;2、原告主张的两被告担保责任已超过提供担保的2年时效;、罚息等超过了年利率24%,且实际借款数额与约定借款数额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相关情况一、双方当事人关系:原告为贷款人,被告易某为借款人,被告美某达公司、东莞美某达欣公司为保证人。原告经营范围为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并取得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资质。经深圳信用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美某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现有股东为庄某(%)、易某(%)等21人(自然人或企业)。2012年7月23日,被告易某成为被告美某达公司的董事(见被告美某达公司商事登记第21次变更内容)。被告东莞美某达欣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注册资本3820万元,股东为东莞市某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美某达公司。本院已受理的涉及原告起诉被告美某达公司、东莞美某达欣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四宗,案件号为(2016)粤0391民初1044、1045、1046、1047号,其中1044、1045、1046号三宗案件借款人分别是易某、庄某、尹某,担保人是被告美某达公司、东莞美某达欣公司;1047号案件借款人为被告美某达公司,担保人是庄某、东莞美某达欣公司。每宗案件的借款本金金额均为500万元,四案借款本金共计2000万元。二、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签订。2014年5月4日,被告易某作为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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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