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邮电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业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策,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把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策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关心、照顾退休干部,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第三条各级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经常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搞好宏观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业务工作。第二章政治、生活待遇第四条按照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活动和通报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内外大事及本单位情况。第五条建立必要的政治学习和党内生活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政治理论,过好组织生活,使他们坚定信念,严于律己,保持晚节,继续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六条认真总结、推广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第七条各单位要关心、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保证他们每月按规定领取退休费和有关补贴。退休干部的体检、医疗、用车、住房及住宅电话,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退休干部由于患重病或家庭特殊困难,原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对定居在农村、乡镇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落实各项待遇的工作。第三章发挥作用第十条退休干部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退休后仍然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和身体情况,做好发挥作用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退休干部在经济领域里发挥作用,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策、法规,提倡奉献精神,讲究职业道德,自觉地维护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第十二条退休干部从事专业技术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可在策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合理报酬。第十三条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各单位可为组织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文体活动第十四条就地就近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第十五条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退休干部开辟适当的活动场所。各级老干部活动室要统筹安排退休干部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第五章经费第十六条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政府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经费的80%为公用活动费,主要用于订阅集体报刊图书、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参观、节日探望、慰问等开支;20%作为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当年用不完的可转下年度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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