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协议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乙方:为了能充分发挥双方企业资源优势,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贴牌生产项目达成如下条款:一、 双方交换企业资信材料,且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 商标受理书(注册证);5、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6、 乙方应提供产品样品及相关的检证证书与检验检测报告。二、 协议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 牌 系列产品,采用甲方的厂名、厂址、品牌标识;乙方应确保这些产品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甲方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贴牌产品;乙方利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制造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的贴牌产品。贴牌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生产的贴牌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双方合作期满后或终止合作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生产或销售有甲方品牌标识的产品,乙方若违反规定,甲方有权乙方按销售所得的 10倍进行赔偿。甲方有权派员监督、生产整个过程、产品质量等,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三、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RMB产品名称价格数量金额产品价格应包含内外包装、说明书、标贴、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包装费用(不含增值税发票) ,具体承担情况见产品价格表。四、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乙方直接送货到甲方指定仓库或双方协定的交货点,单价含运费;乙方严格按订购计划单中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准时交货;乙方在装车或交付托运后须在 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情况及预计到货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及时提货。五、提出交货、质量异常及期限交货数量和时间以订购计划单为准; 乙方接到订购计划单后若有异议, 应在接到订购计划单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对于不能及时供货,造成甲方装机停产的, 按每个品种200元/天赔偿。七、价格与结算方式产品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若价格有变动须经双协商同意,并确定新的价格及执行日期,乙方应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并通过提高加工效率等来降低产品成本和价格;双方确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例: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货款,甲方在次月月底前结清。八、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应适时满足国家标准的有关最新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甲方的《产品规格书》与《检验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应达到双方所签的《质量保证协议》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有必要时,经双方确认,可采取封样的方式来确定上述条款未能确定的产品要求。九、品牌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括包装设计、图形、汉字、英文及其组合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扩大其使用范围;双方合作期满后,乙方即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带有甲方标识的产品。十、售后服务乙方必须严格履行《质量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对于因乙方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货、换货,乙方应予以全力支持,与此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因非正常使用而损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对所贴牌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工业产品售后服务法规进行售后服务保证,保修十四个月(日期以乙方销售出库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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