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 15 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 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一、进一步明确我省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 2016 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 2016 年不变价格计算)从 2016 年的 吨标煤/ 万元下降到 吨标煤/ 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 16% 。其中, 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 18% ;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 16% ;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 21 世纪初。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20%; 全省化学需氧量( COD ) 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在 2016 年的基础上均削减 15% , 分别控制在 万吨和 110 万吨以内;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 60% 以上, 其中山区达到 50% 以上, 5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 70% 以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政策措施, 落实责任分工, 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控制增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 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 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 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 促使其加快退出; 同时加快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加大我省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研究制订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 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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